新華社北京5月26日電
  署名文章:法治中國建設與人權保障
   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 齊延平
      自去年始,中國新一輪全面深化改革全方位展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成為這次改革的重大內容和最顯著的主題。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標志著各個領域分頭推進的法治建設階段已經結束,基於頂層設計的整體推進的法治建設新階段開始,也標志著國家“全方位一體化”的法治觀形成。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治理國家的能力,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加快建設公正權威的司法制度,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個案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法治中國建設的路徑既清晰又務實,這一切都反映在了法治與人權保障機制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及時回應上。
      立法是否科學,制定的法律法規是好是壞,社會應有發言權。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廢止實行了50餘年的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制度雖然在我國法治不健全、社會治理能力不高的特定社會條件下,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教育輓救違法人員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人權發展環境的變化,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和憲法法律權威,依法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順應了我國法治建設的大勢。實行了40多年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緩解資源環境壓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些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對此項政策加以調整完善也是水到渠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依法作出決議: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隨即相應,相繼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確保此項政策依法落地。
      執法是否嚴格,執法是為民還是謀私,是文明還是野蠻,社會公眾自有公斷。執法必嚴,執法為民,文明執法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讓政府權力全天候接受陽光的照射。去年以來,新一屆政府開始了一場以“清權、減權、制權”為核心內容的權力自我革命。大幅砍伐審批事項,權力清單制度快速建立,清單之外的審批一律不再實施。一年多的時間內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就近400項。“法無授權皆禁止”的行政執法原則從中央政府到地方全面鋪開,實現了從單純量的精簡到質的跨越。除了清權和減權,政府還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減少執法層級,完善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我們高興地看到,各級政府正在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的問題,註重行政執法程序建設,尤其是在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領域內,努力做到程序上的步驟清楚、機會平等、方法得當、期限明確,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申辯權、公眾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基本程序權利,通過指導、協商、教育等非強制性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嚴格杜絕執法簡單化、粗暴化的傾向,從根源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
      司法是否公正,所作的判決是曲是直,當事人需要感受到,社會需要看得到。如何在司法過程中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如何確保司法公平正義,不僅需要理念的轉變與創新,更需要嚴絲合縫的原則與規則體系的支撐。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實施《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共548條,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的司法解釋;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鑒定人出庭、二審開庭、限制發回重審、嚴格上訴不加刑等等保護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原則與制度進一步規範細化。公正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以公開促公正成為司法部門的自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除法定不予公開的以外均要求在互聯網公佈;各級各地法院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陽光司法工程,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2013年的薄熙來案,廣受社會關註,在濟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庭審時,實現了微博全程直播,引發海內外廣泛關註,產生了很好的示範性效果。
      進入2013年,浙江張輝、張高平強姦案等數起冤假錯案相繼曝光,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在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下,司法實務部門做出了快速高效的反應,依法予以改判並予以國家賠償,同時啟動對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調查與追究程序。在此同時,司法部門頒佈了一系列更具體、更細化、更具可操作性的保障人權的規定,探索啟動了一系列設計更嚴密、執行更高效、結果更公平的保障人權的措施。各級司法實務部門相繼建立健全了防範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要求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凈首次明確提出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規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這些舉措不僅體現了公正司法的進步,也為司法改革的全方位推進創造了積極條件。  (原標題: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署名文章:法治中國建設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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