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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雯 竇京京
  2013年5月25日12時許,精神病人劉某衝進北京市朝陽區一家銀行營業廳,突然用鐵管毆打保安小李頭部,最終導致小李顱腦損傷不治身亡。劉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後經鑒定,其無刑事責任能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有繼中古萬利多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經檢察機關移送申請,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符合強制醫療的法定條件。為避免劉某繼續侵害社會,依法決定對劉某採取強制醫療措施。
  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增設為四個特別程序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強制醫療程序已經運行了一年有餘。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該項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浮現出來。預防癌症”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吳小軍說。
  程序啟動取決公權。刑訴法規定,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權為公、檢、法三機關所專有,分別適用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訴訟階段,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則無此權利。這樣的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鋪對當事人權利的充分保護。
  實踐操作見仁見智。刑訴法規定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法院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為其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法院應當會見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要求出庭的,法院經審查其身體和精神狀態,認為可以出庭的,應當准許。但在審理方式、審理程序、參與人等方面的規定並不明確,從而造成了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首先,是否公開開庭審理不明確。一種意見認為由於強制醫療涉及被申請人的成長經歷、家庭背景、患病情況等隱私,不應公開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為被申請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為接受社會監督和保障訴訟公正,應當公開審理。其次,被害人是否參加庭審不明確。刑訴法並未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需要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參加,實踐中上述人員不到庭不影響強制醫療案件開庭審理,但可能導致當事人參與程度不夠,被害人一方對此持有異議。第三,鑒定人是否出庭不明確。強制醫療必須以經過法定鑒定程序確認為精神病的可靠鑒定意見為前提,鑒定意見在強制醫療的決定中起到關鍵的作用結婚。但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鑒定人必須出庭作證,可能導致被申請人一方無法充分行使對鑒定意見的異議權。
  執行監督有名無實。對於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如何具體執行和監督,現行法律的相關規記憶體定較為原則,造成檢察機關的監督權無法具體有效實施。
  解除條件較為籠統。現行法律對強制醫療規定了兩種解除模式,即法院依職權主動解除和依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但在依申請解除的情況下,法律並沒有進一步規定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具體條件,比如是否應提供被強制醫療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證據;也沒有限定被強制醫療的人或其近親屬第一次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時間,在實踐中甚至出現了上述人員在強制醫療決定作出後不足2個月即提出解除申請的情況。  (原標題:強制醫療制度運行一年問題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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